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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作为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两种,是否能作为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一、
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诉讼离婚时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这样的事发生:
双方已经同意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的割达成了协议。如:男方支付女方**元。 然,因在某件事上,双方意见不一致。难取统一。以又走向了诉讼离婚的途径。于是,在财产分割时,女方举出原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向男方主张**元。
这份协议,此时此刻,是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诉讼证据使用的。
这份分割财产的协议有效是有条件的。即是个附条件的协议。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才能成立。双方没有达成最终协议离婚,而是走向了诉讼离婚,该协议就没有生效。

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这事情:
双方感情保鲜时,达成了一份看似一开玩笑的好玩协议:若一方变心,提出离婚,则支付给另一方**元。或者是,把家中的财产全给不变心的一方。
当双方生活陡起风浪,婚姻的小船不再扬帆,法庭之上,没有变心的一方举出这份证据作为分割财产的证据。
这份证据,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同样,这是一份附期限的协议,是在一方提出离婚这样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生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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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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