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赡养协议是就履行与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父母或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五条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赡养协议;
(六)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予以受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赡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被赡养人和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三)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包括照顾被赡养人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对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等内容;
(四)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五)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六)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如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到场并在协议上签字。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状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况,对赡养人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