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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公证细则(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二)赡养人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

  (三)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四)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赡养人必须是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

  (三)赡养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四)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四)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被赡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赡养人之间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并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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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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