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赡养人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
(三)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四)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赡养人必须是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
(三)赡养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四)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四)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被赡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赡养人之间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并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