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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利弊之分析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协议是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关系的一种方式.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并持此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协议离婚还是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的:

  1.  省时.即使是简易程序,也要一段时间.第一审可能判决不予离婚.这样的话,想离婚还要二次起诉,其中有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二审起诉后,经审理到判决也要一定期间.而协议离婚比较快,只要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很快能解除婚姻关系.新的婚姻登记出台后,当场就能办好离婚手续。

  2.  省钱。协议离婚能节省掉诉讼所需要的费用。有时还包括律师代理费,评估费等其他费用。

  3.  省麻烦。婚要到法院解决.要提供,房产证等证据.证件.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要进行辩论。据理力争,费尽口舌。花不少的精力和财力。而协议离婚则会省去不生活少的这些精力和财力。

  正因为协议离婚有上述优点,人们会首选协议离婚,但协议离婚有着一般人所不知的弊端。常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协议离婚签定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引起纷争时,只能向法院起诉,这种天成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不产生法律上的限制力,也就是说,当一方不履行时,要想解决纷争,只能提起诉讼,而诉讼离婚后,一方如果不履行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当事人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离异后,若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属方案,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依法交纳交易所需要的费用。而诉讼离婚则不同,当事人可凭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无需交易所需费用。从而省去一笔大额支出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因离婚原因不同,就存在各种心里,而导致协议离婚中陷阱重重。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外遇的一方,通常想尽快摆脱原婚姻关系,缔结新的婚姻关系,而对方可能会利用这样的心里,迫使有外遇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作出一些让步,而事后,作出让步的一方,后后悔,但是,事后却无法补救。

  2.有时有外遇的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想直接说出来,而是从精神上折磨对方,利用对第三者的感情,在言辞上刺激对方,使对方受不了,从面使对方想摆脱精神折磨。而只想摆脱痛苦的婚姻。在分割财产时作出让步、甚至放弃。事后后悔已无济于事等。

  3.有的饱受之苦的女性,为早点摆脱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宁可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事后,追悔莫及。

  所以说,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各有利弊.选择哪一种,要根据各个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非省钱,省麻烦。才是最好的,只有适合你的,才是最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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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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