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宜北民初字第38号
原告楚亚彬,男,1981年5月24日生。
被告许亚亚,女,1982年6月27日生。
原告楚亚彬诉被告许亚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亚彬及委托代理人楚亚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亚亚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3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3月15日生育女孩取名楚XX,2005年6月4日生育男孩取名楚XX。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7年6月到宜阳县地板砖厂打工,期间与外地打工的王某来往关系密切,并先后三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使我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应诉后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订婚,同年9月30登记结婚。2004年3月15日生育女孩取名楚XX;2004年生育男孩取名楚XX,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6月被告到宜阳县地板砖厂打工期间,原告怀疑被告与四川籍打工的王某来往关系密切,因此双方发生吵闹打架。被告于2008年3月11日离家出走,同年5月6日返回至5月20日又一次外出。同年6月9日返回,被告回来后,双方仍为此事吵骂引起打架。被告于2008年7月22日再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入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本院询问被告父亲许X X的笔录及证人沈XX、王XX出庭的证词,均证实被告外出的原因及事实。该
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常因家务事,双方发生纠纷并引起打骂。被告多次外出不归,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婚生女孩楚XX、男孩楚XX暂有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楚亚彬与被告许亚亚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进 才
审 判 员 蔡 迎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