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世珍与被告阳运强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时间:01月1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龙世珍与被告阳运强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彭州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龙世珍,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山泉村3组。
委托代理人周正惠,彭州市司法局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运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葛仙山镇山泉村3组。
原告龙世珍与被告阳运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增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世珍委托代理人周正惠、被告阳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世珍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后,常遭被告打骂,夫妻关系一度紧张。2004年原告诉讼离婚未被获准,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仍涉足赌博,不理家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呈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女抚养费100元;3、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阳运强辩称,原告持意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其子抚养费1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3月登记结婚。1995年6月生育一女名阳洋。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自2002年始,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夫妻关系不睦。同年10月,原告因故离家双方分居。2004年3月,原告涉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月19日本院宣告了(2004)彭州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被告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琐事导致,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仍持续分居生活。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竭力调和未果。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成都牌14英寸黑白电视机1 台、收录机1台、落地式电风扇1台、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人造革沙发1组、食品柜1个、衣柜1个、角柜1个、茶几2个、方桌1张,上述财产现存于被告处。被告现居住的位于彭州市葛仙山镇山泉村3组的私有房屋6间,双方均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称其有共同债务2 60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书,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有本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3月原、被告涉诉离婚及当时双方的婚姻状、判决不准离婚的成因;有证人陈XX、王XX的证言,均证实现原、被告夫妻关系的外在状况及原、被告当庭的一致陈述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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