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正洁与被上诉人张恂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正洁,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碧,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恂,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汪正洁因与张恂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末,张恂与汪正洁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馨予。婚后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及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处理不当,导致张恂与汪正洁自2008年4月分居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恂与汪正洁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馨予随张恂生活并由其抚养教育,汪正洁每月负担抚养教育费2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汪正洁可随时探视女儿张馨予,也可将张馨予接到汪正洁处居住,对此张恂不得阻拦,但汪正洁应提前通知张恂;
三、在湖南天润招标公司的股权归张恂所有,常德洁馨食品原料经营部的所有权归汪正洁所有;
四、双方结婚期间所购家具、电器、物品等除张恂个人物品外其他归汪正洁所有。张恂一次性给付汪正洁人民币50 000元;
五、双方自愿将座落于常德市芙蓉家园A栋809室房屋一套赠与给婚生女张馨予所有,并在张馨予成年后由张恂交付给张馨予;
六、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汪正洁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晓 桃
审 判 员 王 远 和
审 判 员 王 道 万
二○○ 九 年 七 月 九 日
代理书记员 赵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