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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子女 不能随意撤销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张某与许某2009年,育有一子,刚2岁多。今年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父母照顾,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孩子所有。但在女方张某要求男方许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许某变卦,要求撤销赠与,对约定房屋进行重新分割。请问许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本案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不同,它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的分割、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不适用《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许某应当协助张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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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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