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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增值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

  我和陈某于8年前。婚前,陈某拥有一栋价值12.8万元的商品住宅楼,随着目前房价急剧增长,现阶段该房已升值为70万元左右。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我们的婚姻出现了裂痕,双方均有了打算,但对财产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请问该房产的升值部分是否属于,我能否要求分割升值部分的一半?急盼回音!

  上海婚姻律师回答:

  咨询的情况涉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升值部分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例外情形,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信所提房产是陈某婚前购置,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大幅度升值,从而导致该房价值增长,这一现象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你不可以要求分割该房升值部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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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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