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今时常发生的“闪婚、闪离”现象,婚姻法学家巫昌祯11日表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
关于救济,她认为应加设“兜底条款”。巫昌祯表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全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认为,应增加兜底性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整个婚姻法都是有兜底条款的。感情破裂表现、共同财产范围等都有“其他情形”,只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符合上面四条的赔,不符合的就不赔。而生活是复杂的,应该规定一个其他情形,给法院一个灵活运用的空间。”她说。
针对有学者认为的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应增设配偶权”的问题,巫昌祯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内容包括住所决定权、同居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助义务等。我认为规定配偶权有利于夫妻之间履行家庭的职能。现在配偶权的立法还没有被提到日程上。配偶权这个词,也只是在民法的教材中出现过。”
巫昌祯还表示:“我建议应参照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禁止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通婚。直系姻亲,说白了就是指公公和儿媳妇,岳母和女婿。我们的社会习惯就是不可通婚的。但现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太全,只是说三代以内的血亲不能。关于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有这样的例子:一位男士和一位女士都50多岁了,两人结婚前女方已经有一个女儿。后来这位男士和对方的女儿日久生情,便又离了婚,向继女求婚,这种情况太让人尴尬了,多数人的传统观念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