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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林女士说,她和丈夫都是丧偶后才走到一起的。两人是在上世纪90年代领的,各有两个孩子。结婚一年后,林女士和丈夫参加了丈夫单位的房改房,用两人的工龄和职务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产权证写着丈夫名字,她也出了一部分钱。

  林女士想问:这套房改房,她是否有份?还有,如果她去世了,房子是否由她的两个孩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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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改房是婚后购买的,林女士也出了钱,所以这套房属于两人共同所有。

  如果林女士去世了,房改房中属于她的份额,由她的丈夫和她两个孩子继承。她的丈夫和她的两个孩子,都是第一顺序。

  如果她丈夫的孩子在他们结婚时尚未成年,且跟随他们共同生活,与林女士夫妻俩形成抚养关系,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对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为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

  因此,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人。这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

  律师提醒:林女士可以通过的方式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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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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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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