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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婚后买的房 不一定是共同财产(3)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词: 孩子

  ■颠覆所在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解读〕“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罗列军分析,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释疑

  为什么要有个《解释三》

  《解释三》到底是不是法律条文啊?因为不少条款的说法,与以往迥然有异,昨日,网络上不少人在对《解释三》热烈讨论的同时,对其法律效应也产生了疑义。记者采访得知,在征求意见并有可能做相应修改后,正式实施的《解释三》,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各地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以前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解释三》相抵触的,均要以《解释三》为准。

  据介绍,最高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体到《婚姻法》,最高院先后出台《解释一》及《解释二》,现在又打算出台《解释三》,正是为了与时俱进,修正当中与社会不适格的相关条文法律规定,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昨日,我省专家表示,《解释三》概括起来看,最大的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这点因为涉及面太广,引起争议在所难免,所以也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以利于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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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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