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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未落槌已火热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婚姻关系是最复杂最难理清的家务事。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涉及到了房子、孩子、票子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 一时间成为南昌市民议论最多的话题。

  昨日,记者采访了我省的法律专家和一些南昌市民,让我们一起听听他们对《解释三》的看法。

  个人财产认定 年轻人说很“给力”

  新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江西郎秋律师事务所吁斌律师认为,新规中,个人财产认定的范围扩大了。《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

  以前是说,婚姻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父母的,这些也都属于。《解释三》如果出台,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市民王伟在结婚后,家人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按现行《婚姻法》规定,即使这套住房所有人登记为王伟,但这套住房仍为夫妻共有财产。而《解释三》如果出台,即便以后王伟夫妇,其妻子也不能参与这套房子的财产分割。

  另外,市民张威打算明年结婚,今年家人为他购买了一套婚房。但是在房子问题上,张威还真的存在一些顾虑。张威说,虽说婚前可以进行,但这种方式似乎有些不爷们儿,也会在女方心里留下芥蒂。他坦言:“但如果不公证,真要是两人感情不和起了纠纷,这部分积蓄就会被分去一半,家人肯定不好接受。这个解释正好解决了我的顾虑,很给力!”

  任凭“小三”哭闹 一分钱也捞不到

  新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为解除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吁斌律师告诉记者,现行的《婚姻法》有规定,因一方有外遇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但对夫妻双方为保护婚姻、对于“小三”的情况,却没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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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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