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三》给出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明确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婚姻一方与 “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就是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包养方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实际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分手费”,法院一样不会支持。
案例
在南昌高新开公司的吴某背着妻子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小三”陈某。两年后,和陈某协议分手,签订协议,同意支付“小三”10万“青春损失费”,但是被妻子发现,不让丈夫支付10万的费用。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按照新规,‘小三’如果拿着协议去法院,请求吴某支付10万元,法院也不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有婚姻关系。”
另一种声音
《解释三》可行吗?
在采访中,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的何竞远律师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实际可操作性持保留意见。
“小三”其实可以捞到钱
“我们可以假设。”何竞远律师给记者讲了个例子:,张某在外面养了“小三”,给“小三”买了一套房子、一辆跑车。张某的妻子熊某知道后,要求“小三”返还房子和跑车。如果“小三”一口咬定,这房子和车子是她自己买的,不是张某买的。熊某必须找出张某买房买车的证据。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非常困难。
财产认定不利于弱势群体
何竞远说,按照传统习俗,婚恋双方一般由男方置房为多,女方则掏钱用于其他方面。如果这一对夫妻结婚若干年后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着孩子离去,有的可能是全职太太,为生育孩子辞了工,全心全意为家付出,这样一来,岂不成了“无产阶级”?这样的话,婚姻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得不到保护。
“由此看来,这个意见稿还有值得商榷之处,好在它只是意见稿,没有正式实施。”何竞远律师说,“在立法中,只有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全方面的权衡,才能有利于婚姻关系、伦理道德、公平法则的长足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