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愤怒、悲痛之后,陈婷只留下麻木。这段婚姻到如今,留给她的只有疲惫。陈婷想到了离婚。但面对刚出台的一系列婚姻法解释,她又有些犹豫。
首先,她跟丈夫居住的房子,是由丈夫婚前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其次,婚后所有的房贷部分是丈夫用自己的存款在支付,陈婷的收入都用于现金支付生活开销。“我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离婚的话,是不是会血本无归。 ” (本文皆化名)
案件评析
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辛明辉律师对此案分析说:相对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陈婷是非常有利的。
本案陈婷虽然没有直接将自己的工资用于偿还郑卿的房贷,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双方所得工资、奖金等收益都属于,陈婷的所得全部用于家庭生活,郑卿将工资等所得用于还贷,其实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陈婷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种情况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确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房产贷款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是确定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应当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风险共担,盈利共享的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陈婷和郑卿离婚,陈婷能分得是两套房子的增值部分。
■争议一:“棒打小三” ?
据第三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现实生活中,“小三”的存在确实侵犯到我国定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 “小三”存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本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消灭 “小三”的存在,但对于那些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而成为合法婚姻侵犯者的 “小三”,确实可以起到威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 “小三”了解自己什么也得不到,自觉退出;另一方面,赋予受“小三”侵害的婚姻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
■争议二:“重塑男权”?
据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