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信息>

《婚姻法》新解引发热议 律师解释更为公平(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震惊、愤怒、悲痛之后,陈婷只留下麻木。这段婚姻到如今,留给她的只有疲惫。陈婷想到了离婚。但面对刚出台的一系列婚姻法解释,她又有些犹豫。

  首先,她跟丈夫居住的房子,是由丈夫婚前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其次,婚后所有的房贷部分是丈夫用自己的存款在支付,陈婷的收入都用于现金支付生活开销。“我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离婚的话,是不是会血本无归。 ” (本文皆化名)

  案件评析

  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辛明辉律师对此案分析说:相对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陈婷是非常有利的。

  本案陈婷虽然没有直接将自己的工资用于偿还郑卿的房贷,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之规定,夫妻双方所得工资、奖金等收益都属于,陈婷的所得全部用于家庭生活,郑卿将工资等所得用于还贷,其实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陈婷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对这种情况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解决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确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房产贷款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是确定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应当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风险共担,盈利共享的原则。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陈婷和郑卿离婚,陈婷能分得是两套房子的增值部分。

  ■争议一:“棒打小三” ?

  据第三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现实生活中,“小三”的存在确实侵犯到我国定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 “小三”存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虽然本条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消灭 “小三”的存在,但对于那些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而成为合法婚姻侵犯者的 “小三”,确实可以起到威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 “小三”了解自己什么也得不到,自觉退出;另一方面,赋予受“小三”侵害的婚姻一方,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

  ■争议二:“重塑男权”?

  据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座机预约:021--68871787-8011
    传真:021--68869532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办于上世纪90年代,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南京、广州、杭州、长沙、温州、沈阳、江阴、合肥、南宁、重庆、成都、深圳、济南、银川、贵阳、三亚、东莞、香港等全国19个重点城市设有分所,并通过加入TerraLex联盟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50多家合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