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两人均不服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倩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个人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及所有财产应该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调查取证,新港城住房已经支付24.6万元,银行存款为61万元。要求分割价值65万元的公司财产的主张,因刘倩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价值65万元,因此不予支持。判决共同所生男孩由赵磊抚养,女孩由刘倩抚养,彼此不再支付孩子。新港城住房归赵磊所有,赵磊支付刘倩房屋折价款12.3万元,同时支付刘倩共同存款30.5万元。驳回刘倩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赵磊、刘倩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双方观点
刘倩:公司有我的一半
1月6日,记者联系到了刘倩,她告诉记者:“当初没有我的帮助和扶持,赵磊就没有现在的公司。虽然我和赵磊没有领结婚证,但我们是,并且生了两个孩子。现在的住房和公司都是在我们同居之后才拥有的,就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我拿不出证据可以证明公司资产的价值,我可以去搜集证据,可以请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谈到对一审的判决结果,刘倩表示法院不能因为证据问题就对两人的共同财产不予分割,二审时她会提交所有证明公司资产的证据,一定要讨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赵磊:公司是我一人的
由于无法找到赵磊,记者联系到赵磊的代理人王律师,他告诉记者,赵磊名下的61万元存款是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赵磊出资购买的房屋、公司都是赵磊的个人财产,应归赵磊个人所有,和刘倩没有关系。刘倩提出分割按揭住房,这套住房购买时是赵磊借钱付的首付款,并不是两人同居期间双方所挣的钱支付。两家公司目前都在正常经营,刘倩无权提出分割公司的财产。一审后上诉的目的就是房屋不应该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希望二审予以改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