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就的概念、危害以及防治方面谈一些看法,以此让人们更加清醒得认识到家庭暴力绝不仅仅是“家务事”,侵害的也绝对不仅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更加重要的是让全社会意识到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巨大障碍。消除家庭暴力,一定要成为全人类、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我相信,随着全社会、全人类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深层次认识,随着全社会、全人类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治,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行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遏制。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从我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情况分析,家庭暴力应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性权利等。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凌辱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