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和睦,才有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然而长期以来,在家庭内部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仅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还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家庭暴力侵害了受暴者的身体权利
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受暴者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性权利等身体权利,使其受到肉体的伤害和痛苦,甚至有可能直接导致受暴者的重伤、死亡。此外,由于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受暴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同时基于“家丑不可外扬” 的错误观念,使得受暴者不愿意求助于法律或相关部门,这无疑就更加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无所顾忌,导致家庭暴力出现长期的恶性循环,对受暴者的身体伤害会更为严重。
(二)家庭暴力侵害了受暴者的精神权利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受暴者的精神摧残,精神上的伤害是内在的,不能被看见的,因而也就容易被人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生活在高度紧张而又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当暴力超过了受暴者自身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因此,家庭暴力也就成了诱发家庭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如虐待罪、遗弃罪、、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等等。
(三)家庭暴力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毒瘤
对整个社会、整个家庭制度来讲,家庭暴力会造成更大的冲击。它有可能会导致率和犯罪率的上升,那么它对这个社会的稳定性而言,会造成不可容忍的伤害,使得其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此外,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耳濡目染,因此也在客观上会对他们的教育形成不良的示范作用,它将来所造成的长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可怕的。据全国妇联统计的资料显示,在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最后,家庭暴力行为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立法的不完备、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传统的“大男子主义”及夫权主义等封建落后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加之社会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的存在呈上升趋势,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的防治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