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行政干预措施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的干预力度。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治安保卫机关,更能有效地、及时地发现、制止家庭暴力,以消除隐患,减少损害。《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派出所处理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采取的具体方法、步骤和程序措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有效的保护好受暴者的身心权益。同时要明确规定教育与卫生等行政部门对于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规定行政制裁措施,如强制进行法制教育、心理治疗等。
3、司法救济:司法干预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各种干预措施体系中的最后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从司法角度规定对家庭暴力的民事、刑事干预措施。法院依据本法设立一个专门的审理家庭暴力纠纷的法庭,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入的主动性,设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构架起公正审判权,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他们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以及相关社会经验,本着调解的原则,通过不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同时规定,根据受暴者申请,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保护令”。这样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与纠纷,从而稳定家庭秩序以维护社会秩序。
4、法律责任:规定施暴者、作伪证者、虚假申请保护令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在内的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职责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等作出特别规定,坚持对因长期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采取以暴制暴案件受害人的从轻、减轻的处罚原则。
(三)转变观念,加强执法
防止家庭暴力是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其必须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践中,执法部门往往认为家庭暴力案件是家务纠纷,并且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暴力的处理轻描淡写,不够重视,不积极,致使受暴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要加强执法机关的及时介入,积极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行为。
(四)其他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破除“男尊女卑”等大男子主义观念,大力宣传 “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大力宣传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增强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如在加拿大,人们纷纷走上街头,佩带白丝带,表示“我对家庭暴力不再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