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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角度谈家庭暴力(3)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对家庭暴力实行制裁和救济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尽管上述各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但是都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

  (二)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保护与救济受暴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受暴者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受暴者权利方面不可或缺。法律保护受暴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性主义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受暴者人文主义的关怀,改变他们的不利境况;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现行法的各种不足,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专门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此法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总则:规定此法的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立法目的。必须以《宪法》为根据,结合《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详细列明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救济: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家庭暴力采取预防、制止和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针对当前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互相扯皮现象的严重性,必须明确承担义务(责任)的行政主体。也可以由此法授权政府设立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同时明确对该机构的监督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行政部门应当与村委会、居委会密切配合,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防治和处理各种家庭暴力案件,以有效的控制家庭暴力。受暴者有权向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保护请求,明确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责任、义务,以及对不作为者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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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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