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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可以“买断”吗?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委托人问: 我和前妻离婚时,曾就孩子的抚养达成协议。协议中载明孩子由我,我一次性补偿前妻30万元,前妻从此再也不能与孩子有任何联系。离婚后,前妻拿着我给她的30万元回了老家。我以为她从此就不会再回来了。然而8个月后,前妻又回来了,并且还到法院起诉我,要求每月探望孩子2次。在法庭上,我拿出当初和前妻签订的协议,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前妻的诉讼请求,判决她有权每月探望孩子2次,而我要予以配合。这是为什么?

   上海婚姻律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虽然公民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是这种处分行为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法律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一种具有身份特征的法定权利,除法定情形,法院判决终止探视权外,一方无权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另外,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需求,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

  据此,你用金钱的方式“买断”前妻的探视权,虽然是你和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该协议在内容上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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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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