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不能提起离婚之诉。无论是《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民诉法》、《民诉法意见》,都未有法定代理人不能提起离婚之诉明确的规定。相反,《民诉意见》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一些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仅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离婚诉讼的情形,笔者认为,法条对此并未明确加以限制,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现行法律上的依据亦无不妥。
提起离婚之诉不代表最终结果必然是离婚。能够提起离婚诉讼仅是在诉讼层面享有程序上的诉权,与实体上能否支持诉讼请求是两个概念。法定代理人能够主动向法院提起对无民事行为人配偶的离婚之诉是在司法层面上设立了救济途径,避免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生命财产受到其配偶危害时无法在法律上受到救济,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缓和家庭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法官在判决是否离婚问题上应当格外慎重。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无法表达感情,因此一般意义上的感情是否破裂不应当是该类型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应重点查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否有危及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命、健康及侵吞转移财产的行为,必要时还需依职权征询如居(村)委会、街坊邻居、当事人工作单位方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