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房子里有儿女继承部分,老人不能“爱给谁就给谁”
对赵老汉关心的这个问题,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姜婷律师介绍,老人的儿女说的是对的。我国《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房子既然是在老人婚后买的,无论该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是婚后取得的,即为夫妻共有,二人有平等的处分权。老人的老伴于6年前去世,去世时该房产的二分之一应作为老伴财产即遗产由老人及儿女共同继承,根据老人的描述应该是当时尚未处理遗产,但未处理不表示儿女丧失了,其儿女有权随时要求分割遗产,在尚未分割前,老人不能以“房子是我的,爱给谁就给谁”为由赠与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