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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屡改遗嘱 后人对簿公堂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陈阿婆和老伴生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3年,陈阿婆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位于环城南路的一套房屋。晚年时,因两个儿子对两位老人不尽赡养义务,2006年,陈阿婆立公证一份,将该套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遗赠给孙女徐某。同年,陈阿婆撤销。2006年11月8日,陈阿婆和老伴、两个儿子、女人、孙女一起签订了一份关于照料两位老人日常生活及房屋财产的声明书,声明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由于二老年事已高,生活难以自理,现由女儿负责照料;二、女儿照料不过,另请钟点工的费用,由孙女负担;三、以上义务得到承诺及承担之下,二老过世后将房屋赠送给孙女;四、其他放弃的。

  2007年陈阿婆老伴过世,同年,陈阿婆在律师事务所写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房屋是我的,我死后把房子给女儿。”2009年陈阿婆过世。过世后,陈阿婆孙女徐某提出房屋证虽然是陈阿婆,但是她爸对她说过,房改时陈阿婆因没钱购买,是由她父亲出钱的,今后房子要过户到她名下的,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她姑姑立即搬出该房。徐某的姑姑答辩称,父母在世时都是她在服侍,其他子女都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她老父亲病了,也没人照顾。房屋是她母亲陈阿婆过世前留给她的。

  法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所有的财产。关于徐某认为房屋是由她父亲购买因此房屋应归其所有的主张,并无有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陈阿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此应为。因公证遗嘱被撤销,故其不再生效。陈阿婆、老伴与子女约定将房屋遗赠给徐某,其约定有效。陈阿婆老伴死后,其房屋份额依照声明书的约定由其孙女徐某继承。陈阿婆又另死后房屋全部归其女儿,虽然陈阿婆前后几份遗嘱对房产的处分不同,但法律并不禁止其进行处分,在几份遗嘱冲突之后,没有公证遗嘱的,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同时,因为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在该案中又没有权利人予以追认这种无权处分,故该房屋的一半归其女儿,另一半由其孙女享有所有权。

  承办人员认为,在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我们这个社会也遗落了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除了需要法律予以保障,更需要人们的自觉履行,而不要只顾争物质的东西,而漠视了本该有的亲情。(记者:张勇 夏凯 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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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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