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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离婚 房产归谁(2)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8年11月,孩子出生了。当时家里来照顾孩子的人没地方可住,两人提前还清房贷,又购买了同一单元不同楼层的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刘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贷仍然是由刘辉支付。

  孩子出生后,李琳以为期待中的平静生活就会这样永远过下去。

  然而,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在孩子半岁的时候,李琳发现刘辉有了外遇!尽管刘辉一再认错,说这段刚刚开始,但李琳还是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她决定让自己先冷静下来。为此,她回石家庄的母亲家里住了半年。

  2010年6月,李琳回到北京的家中。虽然刘辉告诉她,他与那个女人早已做了了断,但凭着女性的敏感,她发现家中有其他女性的用品。刘辉不仅欺骗了自己,竟然还将别的女性带回家中。离婚成了唯一的选择。

  比起第一次离婚,这次离婚要麻烦得多,不仅是因为两人有了更多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有了孩子。让刘辉孩子,李琳不放心;将孩子送回老家,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她又舍不得。因此,尽管对自己以后再嫁可能产生影响,李琳还是决定自己带孩子。“这个问题我考虑过了,碰运气吧。”

  2010年7月5日,两人再次,离婚协议由刘辉起草。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孩子由李琳抚养,刘辉每月支付7000元至孩子满18 周岁;汽车和李琳名下的20万元存款归李琳所有;考虑到由李琳抚养孩子,双方后来购买的登记在刘辉名下的房子归李琳所有(面积稍大一些),最初购买的登记在李琳名下并且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李琳所有的房子归刘辉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还是?

  似乎一切都结束了,但情况并非如此。在一次向律师咨询刘辉未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该怎么办时,李琳从律师处意外得知,根据法律,约定分给刘辉的那套房子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李琳将律师说法告诉刘辉,要求修改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李琳原本以为刘辉得知这一情况后会像自己一样大为惊讶,可他的反应十分平静,根本不认可那套房子属于李琳单独所有的事实,而是坚定地认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份两人关于房子问题的电话录音资料中,记者发现,刘辉认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房贷是他还的;第二,尽管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李琳所有,但两人后来又复婚了,“从骨子里我也认为它是共同财产”。

  李琳很后悔签协议之前没有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那时,在她的意识里,也认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签协议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那套房子是我单独所有的。”

  在李琳看来,就算争议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她也是放弃了法律规定的公平要求的,因为离婚是因为刘辉有外遇导致的,她并没有要求他就他的过错进行补偿。而现在,这套房子市值160万元左右,刘辉等于是在用她的钱支付每月7000元的抚养费——支付到孩子满18岁,总额也不到 160万元。

  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学专家的看法也不一致。有专家认为,如果李琳第二次结婚的对象不是刘辉,这套房子就是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考虑到这套房子是两人第一次婚姻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两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可以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李琳与刘辉之间第二份离婚协议关于这套房子的分割协议是有效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认为,在李琳与刘辉的第二段婚姻期间,诉争房屋属于李琳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李琳在明知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李琳是因为认识错误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构成重大误解。由于她签订这份合同即第二份离婚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她可以申请撤销。至于最终能否撤销,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刘辉不认可争议房产属于李琳的个人婚前财产,重新协商处理无从谈起,李琳只得向法院起诉。

  2011年1月17日,北京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辉本人没有出庭。在法庭上,双方就第一份离婚协议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和第二份离婚协议对诉争房屋分割部分的效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刘辉的代理人表示,本案诉争房屋的购买及取得产权的时间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李琳的婚前财产;双方第二次离婚时又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归刘辉所有,这次协议对于及处理方式重新进行了约定,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论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原告(李琳)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只要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属夫妻财产,并约定了处理方式,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琳与刘辉之间的第一份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变更物权的并生效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琳没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写的就是李琳一个人的名字),法院认为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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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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