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绣惠镇回东村人。三年前,章丘市绣惠镇刘某与比自己大九岁的青阳镇新立村杨某,同在青阳镇广富集团某车间上班并发生,几年来,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为杨某生下了一名私生女。杨某表示将来一定给刘某一个正当的名分。后来,杨某与妻子在本村经营起了洗车生意,一直未提的事情,而且孩子的问题也成了刘某的迫切需求。
2011年4月27日18:00许,刘某气冲冲的带着一把匕手来到邹平县青阳镇新立村杨超洗车店内,找杨某解决两人的私生女问题。当刘某与杨某的妻子发生争执时,杨某的婶子范某见其状况赶忙向前拉架,不料刘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匕手将范某的左面部刺伤,经鉴定范某伤情为轻伤。事后当天,刘某被邹平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民警以涉嫌故意伤害当场抓获。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邹平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侦查民警朱慧斌、赵勇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执行拘留,并送滨州市看守所羁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