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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不能继承公公遗产?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10年8月25日,刘玲的丈夫王老大因车祸死亡。同年10月20日,王老大的父亲王强因病去世,留下3间门面房和10万元存款,房子和存款由王老大的胞弟王老二占有。刘玲找到王老二,要求按份分得王强遗产,遭到王老二拒绝,遂将王老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王老大虽然身为其父亲的遗产,对王强的遗产具有,但是,在王强的程序启动前,也就是王强死亡前,王老大就已经死亡了,从而也就丧失了王强的;刘玲虽然身为王老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王老大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权,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刘玲婚后没有对王强尽主要,同样没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4月6日,汤阴县法院审结该案,认定该儿媳没有对公公尽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也没有代位继承权,遂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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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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