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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是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列举规定了14条具体情形,为人民法院审理提供了可操作、便于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一,婚前、婚后事实混肴、,婚姻无效的原因和离婚理由混肴。如第1条和第4条,有不能的疾病和欺骗成婚,均是婚姻无效婚的原因,由于当时婚姻法没有和制度,使得这种在结婚成立之前就发生的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却作为离婚理由来考虑了。其二,该司法解释本是对 “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抽象性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或客观化的解释,然而14条标准中仍有诸如“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之类的抽象用语,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修正婚姻法是肯定了着仪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常见性,多发性离婚原因,同时也除去了上述弊端,并缩短了分居的期限。婚姻法第32条第3 款、第4款例示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这是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2、 实践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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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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