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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引来财产纠纷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王红和张强同在一个厂打工,一段交往后,张强向王红坦白,他曾经有过一段,三年前时前妻带走了全部财产和他们唯一的儿子小强。

  一年后,王红和张强登记。张强跟王红说:“我今天的幸福都是你给的,以后所有的钱也都归你。万一我有个三长两短,这些钱就给你养老。”张强把每一笔收入都存在王红名下账户。后来张强意外身故,王红悲痛之际,更大的意外来了——张强和前妻生的儿子小强要求张强的遗产。

  那么,这些存款中是否有应属于张强遗产的部分?小强又有没有权利继承这部分呢?

  释疑

  1.王红名下存款,应属于王红与张强共同所有、还是王红个人所有呢?

  这些存款系王红与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依靠共同劳动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因此,虽然存款登记在王红名下,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上述存款中,属于张强的一半即为张强的遗产。

  2.张强对自己身故后存款都归王红的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小强是否可以作为参与继承张强的遗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张强对王红的口头承诺并不符合法律上对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

  (2)由于张强没留下合法形式的遗嘱,因此本案应按照的顺序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强是张强的婚生儿子,因此他是张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与王红在同一顺序上继承遗产。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

  1.重组家庭前,双方均有义务如实告知婚姻及子女情况,特别是有婚史一方有义务将、财产分配等情况如实、充分告知对方。而另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了解清楚。

  2. 有婚史一方再婚时,应就未来财产的分配及相关事宜订立法律文件,以免发生纠纷。如有子女,建议务必订立书面遗嘱,即在自己身故后,遗产应如何分配给子女及再婚配偶,以免亲人之间为此发生纠纷;如再婚前有财产,亦建议与再婚配偶之间订立财产协议,明确以及婚后财产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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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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