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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要协商好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9年10月,张阿姨的独生女欣欣要了,未婚夫是她大学时的恋人李云,两人的恋情修成正果,这本是桩喜事,可张阿姨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原来,张阿姨家是做生意的,她和丈夫一起经营了一家装饰公司,在商海中拼搏了七八年之后,公司已经有几百万。几年前,看着房价节节高涨,张阿姨一口气买了4套房子和2处商铺,把房子和商铺全登记在了女儿欣欣一个人的名下。而且这房子和商铺都是预售房,张阿姨手里只有几本合同,根本没有证,“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女儿结婚之后,就可能会变成欣欣和李云的共有财产,万一两个人,李云就有可能把房子和商铺分走一半。”

  张阿姨咨询了朋友,得知只要为女儿办理,这些财产就永远属于女儿一个人。张阿姨赶紧打电话给欣欣和李云,让他们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未婚证明到公证处。可是,当两人赶到公证处,听了张阿姨的打算之后,两人都愣住了,都觉得有些尴尬。可禁不住张阿姨软硬兼施,欣欣和李云还是办理了公证。

  然而,前两天,张阿姨又找到公证处。原来,刚结婚一年的小两口真的离婚了。“还好办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房子和商铺都保住了,可女儿跟我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她说就是因为那个公证,让李云觉得这个家对他抱有怀疑态度,加上其他矛盾,最终两人离了婚。我帮女儿把房子和商铺都保住了,她为什么要怪我?”张阿姨边哭边说。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婚前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一般为准备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的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而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书面意思表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能够有效预防婚后财产产权不清而引起的纠纷,较好地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法律约束。但,由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需要男女双方自愿申请,且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所以在申请办理该公证事项之前,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易造成法律之外不利于家庭和谐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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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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