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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权益维护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我国《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孩子有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现实中,种种冲突和矛盾却在不断冲击着法律规则。

  父母,孩子该由谁抚养

  张先生和齐女士是大学同学,1995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张先生进入一家外企,目前已成为公司主管,齐女士则在出版社当起了编辑。

  2002年,张先生和齐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们生下儿子超超,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两人更加努力工作。

  但由于张先生经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07年,两人开始分居,齐女士独自带着儿子随父母生活在一起。其间齐女士两次未果。

  2010年,齐女士以怀疑张先生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第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基本达成协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却各持己见。

  齐女士提出了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孩子一直都是她在抚养,上班时间规律,父母都是退休教师,能帮忙照看孩子,而男方工作繁忙,父母又在外地,不方便照顾孩子。

  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的经济实力雄厚,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条件。

  最后,法院将超超判给齐女士,张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

  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一般来说,哺乳期后的子女,夫妻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通常会从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判定孩子的归属。

  本案中,超超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不利,因而将超超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

  提示: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如中考、高考)离婚,而且应选择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以缓解子女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排除和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要以权的归属作为争取或放弃财产利益的筹码。

  抚养费不够用能要求增加吗

  小孙是名初三学生,2004年,其父亲孙先生与母亲张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孙由母亲张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小孙的生活和学习支出也日益增长。 2010年2月,小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亲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课外培训费用8000元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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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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