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咨询:2002年6月,我与妻子办理了,一套房屋归我所有,婚后20万元存款全归对方所有。离婚后,由于对方暂时没地方居住,就与我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2003年8月我们又复婚,但是没过多久,我们因感情不和又想离婚,请问,20万元存款可以作为进行分割吗?
上海离婚律师:根据我国《法》的相关规定,20万元存款即从2002年6月离婚时所有权已转移给你妻子所有,成为了你妻子的。又根据该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20万元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