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个案儿女大多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有重大问题或过错,而男方的条又完全比女方高(包括收入、居住环境、家中可以照顾小孩的人员等)。
香港婚姻制度概况
(1)程序。除认可的旧式婚姻和新式婚姻外,在香港结婚,双方须向处申请,其中一方须签署拟结婚通知书,连同双方身份证明,递交婚姻登记处,或委任婚姻监礼人代交。接收通知书后,登记处须公开展示通知书15天,其间若有人书面反对,婚姻登记官即会审理反对者是否在法律上获授权。随后,双方可在婚姻登记署或教堂行礼,也可由获委任的婚姻监礼人主持下,在香港任何地方结为夫妇。
(2)度。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的规定,该地区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香港地区所实行的分别财产制是相当彻底的,配偶在存续期间的财产权是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创设各种契约财产制。在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对于任何人均为有效。在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对在此以前的不发生效力;对在此以后的债权人原则上为有效,但以诈欺的意思为之者除外。
离婚时,法院处理及的原则上是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应考虑到法律所列举的各种因素,包括(a)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经济来源; (b)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c)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d)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e)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f)婚姻双方各自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g)婚姻的任何一方因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的任何利益的价值。视乎以上各项因素和个案有关的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法庭会对一个尽忠职守的妻子,给予一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妻子在婚姻期间照顾家庭和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最近此原则出现动摇,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在2008年3月5日在一起离婚夫妇案中提出新指示,指出香港已成为主要的金融服务中心之一,而且常誉为「世界城市」,应当遵循世界潮流,遵照《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夫妇财产公平分配。这一判决改变了以往法庭处理该类案件时以1992年的案例指出的“合理需要”之原则作分配。三位法官俱认为以往的指引不合时宜,应当跟随时代作出改变。然而,该案件一方已获许可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因此,此判决尚非最终定论,但此一判决仍然可视作一重要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