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规则
我们将发现香港离婚制度在对离婚绝对自由的干预方面,和内地制度有如下较大差异:
(1)首先,香港实行单一的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的安排。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一方提起离婚,被称为“离婚呈请”,双方共同提起离婚,称为“”。在法院程序中,法院会严格审查离婚要求是否符合法定各项条件。相比内地,自由的协议离婚,这可以视作,香港离婚制度的第一项干预。从中可以理解,香港对离婚的程序持有一种更为谨慎的态度,强调由法庭审查离婚的合理性,充分保护离婚各方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这实在是源于婚姻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契约,掺杂了太多情绪、非理性的因素,也不仅关系夫妻双方的利益,同时对整个家庭以及家族产生巨大影响,不可适用完全的“意思自治”,需要一冷静公允的第三方居中审视裁量。
(2)准予离婚的条件普遍采用分居作为婚姻破裂的衡量方式。香港法例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要件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这是法律允许的唯一理由。如何确认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对于离婚呈请,所谓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仅指:
(a)被告曾与人通奸,而原告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原告如果在知道被告与人通奸后仍与其连续或断续共同生活,时间总计超过6个月的,则丧失以此为由而要求离婚的权利。
(b)因被告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诸如经常犯法入狱、酗酒、赌博过度、不负供养家庭的责任、不照顾家人的饮食起居,因恐怕怀孕而不和配偶进行性行为、丈夫对妻子或子女经常使用暴力等行为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一方存在这些行为,他方仍然与其或断续共同生活,时间总计超过6个月的,则法庭可以认为对方的行为并非不合理,可以拒绝作出离婚判决。
(c)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被告同意离婚;
(d)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或
(e)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对于离婚申请,所谓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仅指:
(a)婚姻双方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
(b)在申请提出前不少于1年,法院接获一份经婚姻双方签署的拟离婚通知书,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遭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