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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时的争议主要在于如何认定该房产的权属问题,算不算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是否对房屋拥有完全所有权。这些都是离婚案件中房屋争议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所在。

  1.双方离婚时,争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因为尚未最终确定,所以此类纠纷应当尽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也只能就该争议房屋现实的使用问题作出处理。至于真正的归属等问题,还必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才能最终确定。

  2.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发生争议的。在实践中主要集中在等通过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上。当事人购买带有一定福利性质的房屋时,所支付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大量存在,一方于婚前由所在单位分给,婚后由于房改等政策,以名义购买的房屋,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根据法的基本原理,这一类房屋实际上还是属于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当事人对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应当注意的是竞价、评估、拍卖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适用。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适用竞价,应是双方条件相当,也都同意以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时,人民法院才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仍应注意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

  此外,男女双方,双方亲属为其购房出资,离婚时,对于这些出资的性质如何确定?法律实践上一般认定为赠与或者是借贷。一般认为,对依法能够认定为属于借贷关系的,可以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依法认定为赠与关系,只是在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问题上有争议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中规定,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在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的是买房时以的形式购房,此类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是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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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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