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妻子李某于2000年3月,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王某因脑外伤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神志不清。2010年10月,李某诱骗王某签下一份,将大部分财产分给自己,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王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为此将县民政局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经,其离婚时患外伤性精神障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王某和李某提交的《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均应无效。县民政局在王某不能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未尽到审查职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我国《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