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没有子女,父母、丈夫也已经去世,只剩下哥哥、姐姐两个亲人,一直以来都是王老太的姐姐照顾她的生活。几年前,王老太的姐姐患了癌症,手术后身体不好,不能再照顾她,于是要求哥哥承担起照料王老太生活的责任,但哥哥不同意。这时,王老太的外甥提出,他愿意做阿姨的,照顾阿姨的生活,但他认为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致,因此要求在王老太百年后,她的遗产全部归自己。于是在2009年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由王老太的外甥担任其监护人,承担照顾王老太生活的义务,王老太的哥哥、姐姐均表示放弃对王老太遗产的,由王老太的外甥继承。
庭审中,王老太的姐姐、外甥认为,王老太的哥哥在2009年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且王老太的外甥尽到了对王老太的照顾责任。相关证人证明确实看到王老太很长一段时间生活在其外甥家中。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老太的父母和丈夫早已死亡,又无子女,其兄姐是其,且必然成为其遗产的第二顺序法定。因此,王老太兄姐于 2009年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王老太的外甥承担,并放弃对王老太死亡后遗产继承权的表示,可以视为其代王老太与其外甥签订遗赠的行为。并且,在王老太日常生活需他人照顾时,其兄姐作为王老太将来遗产的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照顾义务,并以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作为对价换取由王老太的外甥担任监护人并承担赡养义务,且王老太的外甥已承担了相应义务,因此判决王老太的遗产由其外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