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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 谁来抚养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当事人咨询: 我和丈夫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最近几年由于丈夫有外遇,导致我们夫妻天天吵架,现已到了的边缘。我对财产的分割无所谓,但是想女儿。请问,法律上对离婚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我怎样才能争取到女儿的?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已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属,可在双方离婚时协商约定,达成即可。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在过程中对上述问题一并处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双方就此问题协商达成一致仍会优先考虑协商意见,如双方争执不下,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原则判决:在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因尚处于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为宜;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的,法院应同等地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一方已丧失生育功能情况下会被优先考虑;子女已满10周岁时,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可以得到法院的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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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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