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85年,李先生与徐女士,双方均系再婚。李先生再婚前有子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徐女士是王大、王二、王三之母。李先生与徐女士结婚时,李先生的子女均已成年,徐女士与李先生的子女之间未形成与被抚养关系。1995年公有房优惠出售时,李先生取得了某的。1998年8月10日,李先生立有一份,内容为他去世后该房产和家具、家电归徐女士所有,并于8月11日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998年9月6 日李先生去世,9月5日,徐女士和李乙、李甲签订治丧协议一份,约定李先生的丧葬问题,协议最后有遗赠的内容:“另父亲的家产待徐姨去世后房产归我们所有”(这句话字体比其他字体小,李先生子女承认是自己加上去的)。该协议由李先生儿子代书,而且也没有见证人签字。
2008年4月徐女士去世,李先生的子女与徐女士的子女因该房产产生纠纷,李先生的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屋归其所有,徐女士的子女则明确拒绝。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徐女士的子女不服,委托提出,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先生子女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6条第3款: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以外的人。第17条第3款: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签名。
根据上述规定,遗赠是通过遗嘱的方式体现,遗赠是否有效取决于。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设立遗嘱,否则遗嘱无效。代书遗嘱也不例外,其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第一,实质要件。就是代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形式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徐女士和李乙、李甲签订的协议为李甲书写,无见证人,李乙和李甲本身就是利害关系人,该协议不符合代书要件,该遗赠应属无效。
该协议关于遗嘱的内容:“另父亲的家产待徐姨去世后房产归我们所有”是后来添加上去的。这句话字体比协议其他条款的字体小,李先生的子女承认是自己加上去的。添加的协议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且双方应该在添加的内容处签字确认,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