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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需防“人财两空”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随着婚恋观的转变,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的生活方式。然而,在双方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提前”享受的家庭生活也常常带来益受损及未婚先孕导致的孩子无法入户等烦心事。现实往往是残酷的,一旦分手,将会产生、遗产和等方面的纠纷。

  案例一

  未婚同居男方暴亡 女方无法分得补偿金

  赵女士与刘某都是人,经过自由恋爱,并在老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仪式。之后赵女士与刘某及其父母来到的密云做生意,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因生意较忙,两人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

  2008年9月,刘某因死亡,肇事方赔偿刘某死亡补偿金19万元,此款被刘某的父母占有。二老认为,赵女士并非刘某的法定妻子,故拒绝给予赵女士补偿金。无奈,赵女士将二老诉至法院,索要自己应有的死亡补偿金份额。

  经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有权享受死亡补偿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因赵女士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登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属于同居关系,而此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

  同居不被认定为夫妻,不能产生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女士无法享受配偶本应的权利,她无法获得死亡补偿金,也不能得到刘某留下的遗产的。

  同居生活中,类似的还有很多,比如,因为双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故不发生互相义务。若同居一方因疾病或意外需要对方给予扶养时,同居对方也无义务扶养对方。

  而且,同居期间财产共有与共有不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而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来说,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按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由此,同居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为,同居期间单方收入不是共同财产。如,一方不能分割或被分割另一方的退休金收入等。

  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通常被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一般很难被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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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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