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分手约定“青春损失费” 师出无名难获赔
杨女士与陈某相恋,还一起同居生活了8年。杨女士为了支持陈某读书,给了他不少学费和生活费。期间杨女士三次人工流产,导致其丧失生育能力。陈某因此还与杨女士断绝了同居关系。女方无奈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青春损失费,最后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因婚约及同居导致女方丧失生育能力或遭受其他重大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但所谓的“青春赔偿费”却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应当说,双方都为同居或婚约耗费了青春,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应该得到赔偿。不过,重大的人身伤害一般还是应该通过的规定予以适当保护的。
法官提示:
我国目前确实没有青春赔偿费一类的法律规定。但是,杨女士可就她几次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她为陈某读书汇寄的生活费,以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和关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因为,依照法理来看,杨女士几次人流手术的费用,至少二人分担。
几十元钱的人工流产手术费我们可以为之找到法律保护,而当事人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青春和前途,我们却无任何法律保护措施。由此,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来明确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人身、名誉、精神、职业、经济收入遭受重大损害的,过错方在解除婚约时应适当予以赔偿。
而在目前的法律下,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中。
案例三
女友失踪十二载 连累儿子成黑户
林先生和王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来便一起同居生活,没有领。
两年后,二人的儿子出生。1999年4月的一天,林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孩子一人在家,王某不知去向。自此之后,林先生四处寻找,但是一直杳无音信。此后,孩子一直跟着林先生生活,现在孩子已经读小学六年级,由于没有办理户口,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林先生觉得这样下去会影响孩子的前途,决定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孩子由其抚养。
后经法院缺席判决,孩子由林先生抚养,孩子的落户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法官提示:
在城市里,未婚同居者一般有两种极端的结果:要么结婚,要么分道扬镳。同居时有了孩子一般都不会要,因为双方都知道,没结婚生孩子将遇到诸如生育指标、给孩子上户口、入托、上学等实际困难,而且有了孩子后,如果双方最终分手,任何一方都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要想再和别人结婚也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