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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补偿款买房 非共同财产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在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一方以其全额购买的自住房是否能成为?昨日,经中院审委会研究通过,该院发布了一个示范性案例,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解答,并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参照执行。此案由青羊法院一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无论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何种形式的变化,都应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

  再婚夫妻

  一方要求分未果

  1996年,王某购买市内一套。1998年4月,王某与马某,双方均系再婚。2003年7月,王某的房子被拆迁,获得11.1万余元补偿款,并在当月用其中的11万元在成都近郊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自住。去年,马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将王某新购的房屋作为进行分割。

  青羊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相关证据证实,争诉房屋的购房款全部是由王某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的,其用个人财产购买自住房而非投资,房屋增值也属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一个转化形式,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故马某主张分割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

  婚前财产不因形式变化改变权属

  青羊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罗维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婚后以婚前一方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

  罗维说,我国《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除非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包括某特定财物外,还包括该特定财物因支付对价或付出劳动而发生形式变化后的另一财物。”他解释。

  据调查,王某于1996年底已缴清房改房1万余元房款,该房应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该自住房房款全部来源于这套房改房拆迁补偿款,“无特别约定,该财产始终是王某个人所有。”

  “当前的《》虽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关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未作进一步解释。从立法本意来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指实质所得而非形式所得,实际上应考察其财产来源,而不应单纯地以财产是否是婚后夫妻共同占有来界定该财产是否夫妻共有。”罗维进一步阐明。

  “就普通公众而言,该案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将改变公众普遍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思维定式。”罗维支招,为有效证明房屋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来源的银行存储情况、账户支取明细、中的各种结算单据等有效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有效证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记者 王鑫 陈雪竹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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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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