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与谭某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2005年1月,赵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楼房一套,并于2005年8月1日取得。赵某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本息共计90862元,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本息共计 256265.14元。现赵某起诉要求与谭某,并要求确认该楼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房屋应为。而且由于房屋价值的快速增长,目前房屋价值预估计在60万元左右,主张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由双方返还。本案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贷款,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本案诉争房屋系赵某婚前购买,并于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赵某于婚前已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赵某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婚前支付的首付房款和按揭房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按揭月供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取得房产证只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因此,该房产理应属于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2、我国《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