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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产继承人无权继承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摆事实:

  原告陈某的父亲系公司职工,母亲系家庭主妇。2010年8月,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0000元,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陈父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照看母亲。在女儿的提议下,张某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析产。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诉至法院,提出对这笔抚恤金应该分割继承。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权中的财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陈父的。

  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0000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

  讲法理: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中死亡抚恤金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且是发放给有特定身份,符合供养条件的死者家属,应属于死者家属的个人财产,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本案中,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只有张某符合抚恤金发放条件,抚恤金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陈父的遗产,不能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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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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