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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继承遗产房离婚可分割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并于8月13日正式实施。《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涉及到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认定等问题。

  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的孔令明律师,对此次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观点与此前的观点在哪些地方有所不同,进行深度解析。

  婚后父母“赠房”,属个人财产

  [案例]

  住在的小李和小杨是大学同学,相恋多年终于登记结婚。由于没有更多的储蓄,两人结婚要靠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为了表示诚意,小李主动要求婚房登记在小杨名下,但小李的父母却担忧,婚房女方虽也有出资,但毕竟男方家里承担大部分房款,若登记在女方名下,万一将来小两口,婚房如何分割?

  [解释]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双方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的赠与,通常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但此次的新观点遵循了“出资获得权利或利益”原则,即对出资购房双方可明确约定,约定不成的则为按份共有,故父母应保留开发商或银行等出资凭证,以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有效证据。

  婚前房升值再多,对方也不能分割

  [案例]

  甘井子区的孙先生与江女士结婚多年,去年,孩子考上大连一所大学后,双方决定离婚。但双方对孙先生婚前一套房屋分配上产生了很大分歧。孙先生认为,这套房是结婚前爷爷留给他的,是他个人财产。江女士则认为,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属于。

  [解释]

  刘甲明律师告诉记者,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二)只规定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却未明确。而此次的新解释中则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能分割。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予以剔除。

  共同还贷部分的房增值利益,另一方有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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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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