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

当前位置: 主页>离婚信息>

继父状告继子要赡养费被驳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60多岁的继父李大爷将30岁继子小张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每月800元。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继父子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关系,故被告不具有,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原告李大爷诉称,与被告小张的母亲系再婚,当时被告才10岁,一家人共同生活直至被告成家立业。为了被告的学习和顺利成长,原告煞费苦心,尽到了父亲的义务。现如今,原告年老体弱多病,而被告从参加工作后就没给原告花过一分钱,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

  被告小张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过,原告从未管过被告生活、学习、工作、成家等任何事宜,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河北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再婚后居住在,而被告一直在的姥姥家生活,期间原告很少到被告处看望,现在被告已经并居住在河北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母亲再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虽偶尔看望被告,并在某些方面向原告提供经济帮助,但双方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被告对原告不具有赡养义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说法

  天津新越律师事务所杜静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继父母子女形成拟直系血亲关系,除了父母再婚行为外,一般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产生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本案中,李大爷和小张仅是伦理意义上的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但未一起共同生活,亦未形成抚养关系,法院故作上述判决。

------分隔线----------------------------
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 聘请上海离婚律师
  • 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楼
    联系人:文淳光律师
    电话预约:135 6499 8499
    QQ预约:272049014
    邮箱:wenlawyer@hotmail.com
上海离婚律师服务内容
  • 法院离婚 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
    离婚调解 协议离婚 起草协议
    离婚咨询 离婚协议见证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 同居房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争取 子女探望权纠纷
    夫妻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约定见证
    婚姻第三者纠纷 无效婚姻纠纷
    担任婚姻家庭私人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简介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0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经过十多年筚路蓝缕,恒都规模近1800人。多次蝉联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ALB(Asian Legal Business)、LEGALBAND 等著名专业法律媒体的推荐与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