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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放弃继承权可不赡养父母?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秦先生:我早年丧妻,如今已是60多岁,辛苦几十年,将两个子女(儿子35岁,女儿30岁)抚养成人,如今两人均已成家。近年来,本人由于患病,开销较大,而且没有劳作能力,生活非常困难。儿子虽然愿意赡养我,但是他自己的经济条件也不好。女儿的条件相对较好,于是我要求女儿给付。女儿却称我重男轻女,她等我去世后不要求我的遗产(仅有一套老房和家具),又称自己已出嫁,赡养是儿子的事,与她这个做女儿的无关,因此拒绝对我进行赡养。请问,女儿的说法可有道理,我该怎么办?

  上海婚姻律师:你儿子和女儿对你有赡养义务,她可以放弃将来的遗产,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今你因病痛导致生活困难,你有权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女儿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法律也并未规定女儿出嫁可免除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的,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被死后,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或的方式继承的遗产,作为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够因放弃将来的继承权而予以免除。因此,你女儿拒付赡养费的各种理由均不能成立。她若不履行赡养义务,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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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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