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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难点及其对策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在我国传统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最为普遍,由于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一直受到歧视,现在,在许多地方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作为农村妇女,在后其基本的人身、财益就更难得到保障。农村妇女在离婚后,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妇女因为户籍、、村民权益等等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致使妇女的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妇女没有重新以前,使得许多离婚妇女成为“夹心人”。结合笔者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分析大量农村离婚案件,认为对于离婚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的难点以及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离婚后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难点

  1、户籍迁转难。 在我国户籍制度坚持属地原则,户籍与公民的权、自留山、农村保障、孩子就学、等有密切关系。通常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而在离婚后在户口迁出与迁入方面就出现了诸多问题。在将户口迁出,男方家就少了一个人可能导致男方家的以及自留山等的减少,加之,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纠纷原因,男方这一边时常不愿意让女方迁出,在女方无法取得户口本时,无法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的相关手续,这给户口的迁转带来第一个障碍。而当某村增加一人时,由于人地资源矛盾突出,往往女方娘家村委会不愿意接受户口迁入,因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以及出让土地收入因素,加之,这些资源都是相对有限的,甚至已经达到饱和状态,接收户口的村庄不愿或难以同意其迁入户口。这所说就是户口在迁出与迁入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在我国户籍还影响到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保障,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户籍地迁转难题势必对离婚妇女的基本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难。虽说现在农村生活条件已经大大改善,但农民仍需以土地为生,土地逐渐成为农民家庭财富的表现形式,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继承。但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也难再分得土地而使其丧失了可耕地,自留山等。这就使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将难以的到保障。

  3、取得难。中国有句老话:“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农村的习俗中外嫁女儿一般丧失对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妇女在离婚后也通常也难以享受此项权利,这无疑是对妇女的歧视,也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

  4、宅基地取得难。在离婚后,农村妇女离开男方家庭,户口无法顺利迁移,致使女方居住在自己父母家,甚至居无定所。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因此,村里就不同意给离婚妇女再重新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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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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