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诉和救济难。上述的种种权利总是受到侵害,但同时由于乡村机构设置、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缺失,导致妇女们申诉控告困难,所反映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这也就使她们的权益在失去的同时也丧失得到有效救济的机会。
二、解决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困难的对策
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在这些问题中就更处于被动的地位,在离婚后失去了经济来源,又丧失了土地,宅基地等,这对他们的生活就有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那么如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帮助农村离婚妇女获得基本权益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
1、地方政府强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合理有效地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解决离婚妇女在户口,宅基地,土地,就医就学等方面的问题。完善相关机构部门职能,建立监督申诉机构,让离婚妇女免于受到歧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可申诉,权益可救济之处。
2、村委会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3、基层法庭和司法所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应注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
4、派出所应依照1954年国务院关于离婚后户口迁移的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离婚后妇女的户口迁移,切实解决离婚后妇女户口迁移难题。
5、提高村委女性干部,尤其是妇女主任的职能与工作地位。让其成为妇女们的主心骨,切实维护离婚妇女的基本权益。
笔者想通过上述五个对策,对离婚妇女的权益的保障将得到较大的改善,但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还是任重而道远。(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