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了,双方还要过“结婚”的日子,不是因为感情上藕断丝连,而是因为谁都无力买下现住房以给付对方一半房钱。前不久,本市二中院审结的这起财产共有纠纷案令人唏嘘不已。为避免两位老人居无定所,法院认为他们还是共有房屋较为适宜。
这对六旬老人是一对怨偶,过了几十年,打了几十年。去年6月,二人经法院离婚。此前二人居住的位于津郊的一套老偏单被认定为共有,二人共同居住使用,老先生住东间,老太太住西间,餐厨卫共同使用。当时,二人有存款11万余元,各分一半。
后来,老先生搬了出去,其理由是,女方态度蛮横,经常对他言语威胁。二人共有的房子住不上,又得不到补偿,老先生心有不甘。于是,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令法官为难的是,两位老人的退休金都不多,谁也没有能力买下现有住房,给予对方一半房款;如果把现住房拍卖,二人分得的房款,又都不能满足其另购住房的需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拍卖、变卖分割。
本案中,当事双方均已老年,无力购买涉案房屋给付对方对价款,如拍卖分割价款,双方凭分得的价款均无力购买其他房屋。为避免双方对房屋分割后老年居无定所,法院认为二人还是适宜共同所有、共同居住。
老先生不服提出,被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